關於蔡在河等38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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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發文字號:111台金中價投字第509號
附件:
主旨:關於蔡在河等38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第5項、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規定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暨所屬辦事處111年度委託辦理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暨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申請發給價金」契約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權利範圍:
(一) 南投縣南投市茄苳腳段754-3地號,面積2,9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
(二) 南投縣南投市茄苳腳段784地號,面積4,44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8。
(三) 南投縣南投市茄苳腳段784-1地號,面積2,27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8。
(四) 南投縣南投市茄苳腳段784-2地號,面積2,17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
(五) 南投縣南投市茄苳腳段793地號,面積4,09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176。
(六) 南投縣南投市茄苳腳段793-3地號,面積12,09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176。
(七) 南投縣南投市茄苳腳段793-4地號,面積33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88。
(八) 南投縣南投市茄苳腳段793-5地號,面積3,82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176。
(九) 南投縣南投市茄苳腳段793-6地號,面積2,18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176。
(十) 南投縣南投市茄苳腳段793-7地號,面積1,99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176。
(十一)南投縣南投市茄苳腳段793-8地號,面積50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176。
二、被繼承人:蔡煌。
三、繼承人姓名(應繼分):蔡在河(1/49)、蔡沂億(1/49)、蔡紹田(1/49)、蔡紹銓(1/49)、蔡菊(1/49)、蔡壹花(1/49)、蔡秀花(1/49)、蔡瑞龍(1/35)、蔡瑞興(1/35)、蔡淑芬(1/35)、鄭美惠(1/140)、蔡仁傑(1/140)、蔡仁豪(1/140)、蔡雅琪(1/140)、蔡施娶(1/42)、蔡敬(1/42)、蔡樹來(1/42)、蔡世谷(1/42)、蔡月(1/42)、蔡含笑(1/42)、蔡文雄(1/7)、陳虎雄(1/35)、陳萬鎮(1/35)、陳春美(1/35)、陳春花(1/35)、陳楊盡(1/210)、陳詩安(1/210)、陳鳳珠(1/210)、陳素珠(1/210)、陳玟妤(1/210)、余錫洲(1/35)、余明旭(1/35)、余美玲(1/35)、余來春(1/35)、余建億(1/105)、余雅涵(1/105)、余玥蓁(1/105)、陳蔡柔(1/7)。
四、公告期間:90天(111年12月20日至112年3月20日止)
五、第三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六、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