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蕭善行君11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1214

發文字號:111台金南價嘉字第120

主旨:關於蕭善行君11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蕭元。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1.嘉義市嘉義市東門段四小段23地號,面積151.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6/72

2.嘉義市嘉義市東門段四小段24地號,面積255.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6/72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蕭金鳳1/15、蕭善行1/5、蕭木讚1/5、蕭再祥1/15邱劉阿月1/35、劉金枝1/35、邱劉秀桃1/35、張劉采霏1/35、劉麗雲1/35、劉寧嘉1/35、劉寧煌1/35

    (四)備註:無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11214日起至112314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120公告(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