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梁祥光等13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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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發文字號:111台金中價彰字第427號

附件:

 

主旨:關於梁祥光等13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第5項、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規定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暨所屬辦事處111年度委託辦理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暨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申請發給價金」契約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權利範圍:

彰化縣埔鹽鄉光明段2147地號,面積6,13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60/21600。

二、被繼承人:施練(鍊)。

三、繼承人姓名(應繼分):梁祥光(2/72)、梁琼瑜(2/72)、梁昭榮(2/24)、梁昭新(2/24)、施東聲(2/72)、施西門(2/72)、施保羅(2/72)、謝梁淑姈(2/24)、李梁淑妃(2/24)、梁淑華(2/24)、黃梁淑慈(2/24)、施純演(1/6)、施純按(1/6)。

四、公告期間:90天111年12月12日至112年3月12日止)。

五、第三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六、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4-1.公告90日-施練(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