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陳俊生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發文字號:111台金南價雄字第304號

 

主旨:關於陳俊生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陳景良。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高雄市林園區中門段902地號,面積919.6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2。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陳俊生、陳俊三、陳俊智、陳美枝、陳美雪、陳美惜等6人各1/6。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1年3月8日起至111年6月6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304公告(有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