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高宗義君等8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121

發文字號:111台金南價雄字第320

 

主旨:關於高宗義君等8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高等。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高雄市橋頭區芋林段493地號,面積3,153.06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96/1344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高宗義1/6、高美津1/6、高美麗1/6、高美華1/6

高楊玉照1/24、高光宏1/24、高光輝1/24、高玉花1/24

   (四)備註:無。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1121日起至11231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320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