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高德昭君等19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發文字號:111台金中價中字第107號
附件:
主旨:關於高德昭君等19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第5項、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規定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暨所屬辦事處111年度委託辦理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暨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申請發給價金」契約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權利範圍:
(一)臺中市龍井區忠和段2630地號,面積5,01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9/120。
二、被繼承人:高積遠。
三、繼承人姓名(應繼分):高德昭(1/35)、高德風(1/35)、高美麗(1/35)、高美玲(1/35)、高淑德(1/35)、高德宏(1/35)、高德敏(1/35)、高明慧(1/35)、高德友(1/28)、張俊燕(1/140)、高燕鵬(1/105)、高燕泰(1/105)、高瑜(1/105)、高德洋(1/28)、陳淑姬(1/105)、許芳儀(11/840) 、高于婷(11/840)、高積錕(1/7)、山川惠利子(1/7)。
四、公告期間:90天(111年11月24日至112年2月22日止)
五、第三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六、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