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羅道憲君等38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 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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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發文字號:111台金中價中字第108號

附件:

 

主旨:關於羅道憲君等38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第5項、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規定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暨所屬辦事處111年度委託辦理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暨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申請發給價金」契約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權利範圍:

(一)臺中市新社區新中段543地號,面積2,508.0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

(二)臺中市新社區新中段588地號,面積1,480.9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16。

(三)臺中市新社區新中段589地號,面積1,608.0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16。

(四)臺中市新社區新中段598地號,面積4,01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

(五)臺中市新社區新中段610地號,面積3,271.8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16。

(六) 臺中市新社區新中段639地號,面積720.7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16。

(七) 臺中市新社區新中段656地號,面積9,694.7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

二、被繼承人:羅芳石。

三、繼承人姓名(應繼分):羅道憲(1/40)、林清溪(1/200)、林岡宏(1/200)、林娟玉(1/200)、林月雲(1/200)、林育秀(1/200)、羅素娥(1/40)、羅美滿(1/40)、羅明珠(1/40)、羅邱蘭英(1/48)、羅道諭(1/48)、羅道億(1/48)、陳耀進(1/192)、陳俊宏(1/192)、陳邑州(1/192)、陳宗成(1/192)、羅玉靜(1/48)、羅玉明(1/48)、羅名周(1/8)、詹正光(1/16)、詹碧茹(1/16)、張汶永(1/48)、張汶賜(1/48)、張豐翔(1/48)、張汶銘(1/48)、林張碧玉(1/48)、張淑惠(1/48)、徐敏剛(1/32)、徐瑞蘭(1/32)、徐彩真(1/32)、徐淑稜(1/32)、邱偉彥(1/32)、邱智慧(1/32)、邱敏慧(1/32)、邱金鶯(1/32)、劉振庭(遺產管理人程光儀)(1/24)、劉晋益(1/24)、劉美紡(1/24)。

四、公告期間:90天(111年11月10日至112年2月8日止)

五、第三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六、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4-1.公告90日-(羅芳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