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蔡薛綉絹君等7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111台金南價澎字第513號
主旨:關於蔡薛綉絹君等7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薛扶水。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1.澎湖縣馬公市安宅段460地號,面積276.1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2.澎湖縣馬公市安宅段1285地號,面積507.8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3.澎湖縣馬公市安宅段1285-1地號,面積331.3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蔡薛綉絹1/24、薛櫊1/24、薛輝雄1/96、薛輝龍1/96、
薛麗琴1/96、薛美玉1/96、薛竹樹1/24。
(四)備註:無。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1年10月20日起至112年1月18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