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林弘文君等17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發文字號:111台金南價南字第243號
主旨:關於林弘文君等17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
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 範圍:
(一)被繼承人:林淸波。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1.臺南市官田區官田段19-1地號,面積345.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
2.臺南市官田區官田段214-2地號,面積15,877.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7/1637。
3.臺南市官田區官中段726地號,面積190.00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2。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林弘文1/9、黃育霦2/135、黃柏凱2/135、黃文潔2/135、
林立家2/45、林世晟2/45、林彥良2/45、林宜靜2/45、
林妤鴻2/45、林陳美煌1/36、林秀枝19/540、林桂帆19/540、林俊佑19/1620、林依旻19/1620、林芷妤19/1620、林石吉2/15、周林玉梅1/9。
(四)備註:無。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1年10月12日起至112年1月10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