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黎榮昌及黎榮勝君等33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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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發文字號:110台金中價竹字第202號
附件:
主旨:關於黎榮昌及黎榮勝君等33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第5項、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規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暨所屬辦事處110年度委託辦理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申請發給價金」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暨所屬辦事處111年度委託辦理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暨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申請發給價金勞務採購案」契約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權利範圍:
(一) 新竹縣湖口鄉綠園段31地號,面積1844.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
二、被繼承人:黎賴銀妹。
三、繼承人姓名(應繼分):黎榮昌(1/90)、黎榮勝(1/90)、黎榮興(1/90)、黎新泉(1/90)、黎文昌(1/90)、黎文生(1/90)、黎萬相(1/90)、黎萬雄(1/90)、黎玉嬌(1/90)、黎蓮嬌(1/90)、許黎海(5/108)、許黎雙(5/108)、林桂妹(1/54)、黎萬良(5/216)、鄭黎玉容(5/216)、黎玉珍(5/216)、黎秀容(5/216)、黎永興(1/27)、陳桂英(1/108)、黎世康(1/72)、黎恩雅(1/72)、劉英鳳(1/81)、黎世煒(1/81)、黎世詠(1/81)、黎萬富(1/27)、黎萬勝(1/27)、黎萬明(1/27)、黎永澤(1/45)、黎富紳(1/45)、黎姵彤(1/45)、黎筱薇(1/45)、黎秋華(1/45)、黎金慧(1/9)、陳黎秀英(1/9)。
四、公告期間:90天(111年9月30日至111年12月29日止)。
五、第三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六、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