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許博文君等17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規定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發文字號:111年度台金隆價字第1112001號
附件:
主旨:關於許博文君等17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規定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依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第5項、「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暨所屬辦事處111年度委託辦理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及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申請發給價金勞務採購案契約書。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不動產標示、面積、被繼承人姓名及持分:
1、新北市金山區溫泉段633地號,11922.37平方公尺,被繼承人許振榮,持分1/28。
2、新北市金山區溫泉段642地號,98.53平方公尺,被繼承人許振榮,持分1/28。
(二) 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及權利範圍(應繼分):許博文 (1/54)、許博仁(1/54)、許博正(1/54)、許淑美(1/54)、許和美(1/54)、許郁美(1/54)、許玲美(1/54)、許福美(1/54)、劉德盛(1/180)、劉世揚(7/1080)、劉詩琪(7/1080)、許智樂(1/36)、許仁壽(1/36)、許美智(1/36)、許美霖(1/36)、許美育(1/36)、許美貞(1/36)。
二、 公告期間:90天(自111年9月30日起至111年12月28日止)。
三、 公告事項一所載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内,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 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