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林秀嬌君等35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規定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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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928

發文字號:111年度台金北價字第1111041

附件:

 

主旨:關於林秀嬌君等35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4項規定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4項、第5項、「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暨所屬辦事處111年度委託辦理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及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申請發給價金勞務採購案契約書。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不動產標示、面積、被繼承人姓名及持分:

     1、台北市信義區三興段三小段83地號,2.00平方公尺,被繼承人劉蕭理,持分2/8

       2、台北市信義區三興段三小段94-1地號,19.00平方公尺,被繼承人劉蕭理,持分2/8

       3、台北市信義區三興段三小段94-2地號,9.00平方公尺,被繼承人劉蕭理,持分2/8

       4、台北市信義區三興段三小段107地號,51.00平方公尺,被繼承人劉蕭理,持分2/8

       5、台北市信義區三興段三小段118地號,200.00平方公尺,被繼承人劉蕭理,持分2/8

       6、台北市信義區三興段三小段174地號,5.00平方公尺,被繼承人劉蕭理,持分6/24

       7、台北市信義區三興段三小段194地號,94.00平方公尺,被繼承人劉蕭理,持分6/24

       8、台北市信義區三興段三小段194-1地號,10.00平方公尺,被繼承人劉蕭理,持分6/24

  ()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及權利範圍(應繼分)林秀嬌8/1350)陳昱慈8/1350)陳詩怡8/1350)、陳世偉(8/1350)、陳繪琦(8/1350)、劉堯福(8/270)、陳明珠(8/270)、劉鋁美(8/270)、陳怡如(8/270)、劉韋利(8/270)、劉盈秀(1/20)、劉月裡(1/20)、周燕君(1/240)、周顯正(1/240)、周燕娘(1/240)、周顯德(1/240)、周谷長(1/240)、周陸菁(1/240)、林誌銘(1/160)、林雅雯(1/160) 、林誌勳(1/160)、林誌強(1/160)、葉林美1/40)、黃林鈺芳(1/40)、林秀環(1/40)、林秀蘭(1/40)、林純青(1/40)、林麗美(1/40)、張凱雯(1/50)、張唐誌(1/50)、張金鐘(1/25)、張麗美(1/25)、張麗卿(1/25) 張國祥(1/25)、周劉碧霞(1/5)

 二、 公告期間:90天(自111928日起至1111226日止)

 三、 公告事項一所載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内,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 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