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蔡呂冬𣐞君等15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920

發文字號:111台金南價澎字第510

 

主旨:關於蔡呂冬𣐞君等15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蔡和。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澎湖縣湖西鄉二崁南段1160地號,面積820.9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蔡呂冬𣐞1/14、陳花圓1/42、蔡兆亨1/42、蔡淑婷1/42、蔡桂富1/14、蔡麗珠1/14、蔡麗滿1/14、王文再1/28、王建荏1/28、蔡麗月1/14、蔡呂冬菊1/12、蔡學居1/12、蔡朝興1/12、蔡順雄1/12、蔡榮光1/12、蔡鳳卿1/12

    (四)備註:無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1920日起至1111219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510公告用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