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江永賡君等23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916

發文字號:111台金南價嘉字第107

 

主旨:關於江永賡君等23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

      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江新建。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嘉義縣大林鎮湖子段138-3地號,面積335.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江永賡1/30、江彥輝1/240、江嘉淳1/240

    (四)備註:本案於前次公告(111528日刊登)江永賡君等3人應繼分有誤,故重新刊登。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1916日起至1111215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107重新公告(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