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王江素丹君等17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0月27日

發文字號:115台金南價嘉字第114號

 

主旨:關於王江素丹君等17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

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

      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林能。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嘉義縣新港鄉六興段21地號,面積324.05平方公尺,權

利範圍1/1。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①石進來、石伯珍、石賜書、石碧梧、石伯洝:各為1/60。

 ②林孔美燕、林佳諭、林玉婷、林佳華:各為1/48。

 ③王江素丹、李江素華、江錦松、江錦川、江錦池:各為

   1/72。

 ④林玉花、林秀霞、林元茂:各為1/36。

 (四)備註:無。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5年10月27日起至116年1月25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

    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

    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115-114異議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