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蔣燕玉等15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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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115台金中價中字第146號

附件:

主旨:關於蔣燕玉等15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第5項、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規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115年度委託辦理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暨依土地法第73條之1申請發給價金勞務採購案」契約書及需求說明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權利範圍:

   臺中市沙鹿區紅竹段437地號,面積902.7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36。

二、被繼承人:王氏員(王員)。

三、繼承人姓名(應繼分):蔣燕玉(1/250)、陳智揮(1/250)、陳昆榮(1/250)、陳季蓮(1/250)、陳麗琴(1/250)、陳柏良(1/100)、陳湘雅(1/100)、陳俊蒼(1/150)、陳俊銘(1/150)、陳瑞芳(1/50)、陳瑞福(1/50)、陳瑞得(1/50)、陳秀鳳(1/50)、陳秀蘭(1/50)、陳郁縈(1/50)。

四、公告期間:90天(115年10月13日至116年1月11日止)。

五、第三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六、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4-1.公告90日-(蔣燕玉等1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