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林靜香君等24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0月14日
發文字號:115台金南價雄字第317號
主旨:關於林靜香君等24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簡珠。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①高雄市鳳山區文山段700-2地號,面積12.00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3。
②高雄市鳳山區文山段706地號,面積1,087.00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3。
③高雄市鳳山區文山段706-3地號,面積248.00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3。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①林靜香、薛裕耀、薛光宏、薛光華、薛光明、薛琴月、李培
英、李培傑、李培敏、張煌輝、張喬廷、張妤榛:各為1/126。
②薛佳明、薛佳宜:各為1/84。
③薛世章、薛滿惠:各為1/42。
④薛敦仁、薛博仁:各為1/35。
⑤張天河、張灯城、張美麗、張月花:各為1/105。
⑥張智傑、張婷婷:各為1/210。
(四)備註:無 。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5年10月14日起至116年1月12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