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林伯峰等三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0月8日

發文字號:115台金南價東字第006號

 

主旨:關於林伯峰等三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

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

      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林獻堂。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1. 臺東縣臺東市建本段450地號,面積996.98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3。

2. 臺東縣臺東市建本段463地號,面積153.14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1。

3. 臺東縣臺東市建本段472地號,面積428.28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3。

4. 臺東縣臺東市建本段670地號,面積1,407.09平方公

  尺,權利範圍1/1。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林伯峰(1/6)、林伯原(1/6)、林伯祥(1/6)。

    (四)備註:無。

二、公告期間:90天 (自115年10月8日起至116年1月6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

    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

    ,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115-006價金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