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全料君等23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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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發文字號:111台金南價南字第218號

 

主旨:關於王全料君等23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劉王玉。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01.臺南市安定區港口段2686-1地號,面積108.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

         02.臺南市安定區港口段2686-2地號,面積115.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王全料1/42、王榮政1/42、黃王彩華1/42、楊王麗香1/42、

王麗玉1/42、陳文忠1/28、陳文明1/28、陳靖宜1/28、

王錦雀1/35、王卉羚1/35、王翠琴1/35、王翠鳯1/35、

王招治1/35、劉又升1/21、劉騰遠1/21、劉誼璇1/21、

劉民1/7、王劉忖1/7、包勝高1/35、包貴文1/35、包淑

貞1/35、包靜華1/35、包淑芬1/35。

    (四)備註:無。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1年3月24日起至111年6月22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218案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