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全料君等23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發文字號:111台金南價南字第218號
主旨:關於王全料君等23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劉王玉。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01.臺南市安定區港口段2686-1地號,面積108.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
02.臺南市安定區港口段2686-2地號,面積115.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王全料1/42、王榮政1/42、黃王彩華1/42、楊王麗香1/42、
王麗玉1/42、陳文忠1/28、陳文明1/28、陳靖宜1/28、
王錦雀1/35、王卉羚1/35、王翠琴1/35、王翠鳯1/35、
王招治1/35、劉又升1/21、劉騰遠1/21、劉誼璇1/21、
劉民1/7、王劉忖1/7、包勝高1/35、包貴文1/35、包淑
貞1/35、包靜華1/35、包淑芬1/35。
(四)備註:無。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1年3月24日起至111年6月22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