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陳信昌君等4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115922

發文字號:115台金南價嘉字第105

 

主旨:關於陳信昌君等4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4

      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

      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陳媽鉗。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嘉義縣六腳鄉竹子腳段竹嘉小段1750地號,面積1,061.00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陳信昌、蔡陳秀蓮:各為1/6

 郭宗欽、郭宗仁:各為1/20

    (四)備註:無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5922起至1151221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

    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

    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115-105異議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