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曾昌陽君等10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9月16日
發文字號:115台金南價雄字第314號
主旨:關於曾昌陽君等10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
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
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曾標。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1.高雄市岡山區石螺段1875地號,面積698.30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4。
2.高雄市岡山區石螺段1867地號,面積383.41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17。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⑴曾昌陽、曾和山、曾士林、歐曾麵、曾惠儀、曾三月:各
為1/36。
⑵李義、李清風、李秀氣:各為1/30。
⑶吳志彬:1/12。
(四)備註:無 。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5年9月16日起至115年12月15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
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
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