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王昱強等6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910

發文字號:115台金南價澎字第509

 

主旨:關於王昱強等6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

      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

      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  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

圍:

    (一)被繼承人:王魁。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澎湖縣馬公市五福段793地號,面積1,117.45平方

  公尺,權利範圍1/1

澎湖縣馬公市五福段794地號,面積444.63平方公

  尺,權利範圍1/1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王昱強王玟雅王俐婷:各為1/225

          王登讚丁王美好王美雪:各為1/75

    (四)備註:無。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5910起至115129

    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

    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

    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115-509異議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