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洪進忠等6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914

發文字號:115台金南價南字第242

 

主旨:關於洪進忠等6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洪永義。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1.臺南市南化區竹頭崎段167-2地號,面積1,501.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2.臺南市南化區竹頭崎段168-2地號,面積3,865.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3.臺南市南化區竹頭崎段169地號,面積3,840.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1.張洪美花、朱洪美仁、洪美麗:各1/7

         2.洪進忠、洪梅雀、洪淑珍:各1/21        

   (四)備註:無。

 二、公告期間:90天(115914日起至1151213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115-242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