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蔡秀蘭等33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9月9日
發文字號:115台金南價南字第239號
主旨:關於蔡秀蘭等33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魏水波。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臺南市白河區竹子門段1245地號,面積734.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1.包淑倩、魏琪:各1/14。
2.魏冠淵:3/56。
3.蔡慧珠、魏文益、魏建榮:各1/21。
4.許金枝、許惠珠、許惠花:各4/105。
5.魏錦瑛、魏錦梅:各1/28。
6.魏祥志、魏碩彥、魏伶怡:各1/48。
7.魏志平、林世宏、魏加明、魏秀雲、魏秀琴、魏秀蘭、魏秀菊、魏秀玉:各1/49。
8.蔡秀蘭、巖仙慧:各1/56。
9.魏紫含、陳英明:各1/98。
10.魏琨峰、魏銘孝:各1/112。
11.魏正譽:1/147。
12.魏文焉、魏文致、陳魏錦珠、魏錦蟬:各9/392。
(四)備註:無。
二、公告期間:90天(115年9月9日起至115年12月8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