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陳郁文君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14日
發文字號:114台金南價嘉字第108號
主旨:關於陳郁文君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
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
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陳廳。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⑴嘉義縣太保市田尾段田尾小段363地號,面積1,769.00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⑵嘉義縣太保市田尾段田尾小段484地號,面積2,501.00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⑶嘉義縣太保市新田尾段253地號,面積134.83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1。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陳郁文1/108。
(四)備註:無。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5年8月14日起至115年11月12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
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
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