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陳世忠等26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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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114台金中價竹字第228號

附件:

 

主旨:關於陳世忠等26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第5項、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規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114年度委託辦理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暨依土地法第73條之1申請發給價金勞務採購案」契約書及需求說明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權利範圍:

新竹縣竹東鎮員崠段463地號,面積126.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新竹縣竹東鎮員崠段467地號,面積582.2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二、被繼承人:陳進乾。

三、繼承人姓名(應繼分):陳世忠(2/126)、陳彥勳(2/126)、陳華榮(2/63)、廖國瓊(2/315)、廖原顯(2/315)、廖原億(2/315)、廖麗君(2/315)、林澤川(2/252)、林文達(2/252)、林新哲(2/252)、林文彬(2/252)、陳月嬌(2/63)、陳素慧(2/63)、陳華翰(2/36)、陳華錚(2/36)、陳嘉智(2/36)、陳嘉詠(2/36)、陳華正(2/54)、林素梅(2/162)、陳彥佐(2/162)、陳之宜(2/162)、簡陳素蓉(2/54)、陳蘭香(2/54)、陳素玲(2/54)、陳昭妃(2/54)、陳怡璉(1/72)。

四、公告期間:90天(115年8月10日至115年11月8日止)。

五、第三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六、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4-1.公告90日-(陳世忠等2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