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胡玉妹君等13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發文字號:111台金南價東字第009號
主旨:關於胡玉妹君等13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
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
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
範圍:
(一)被繼承人:高錦松。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臺東縣關山鎮電光段207地號,面積505.5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高美花1/100、王俊傑1/100、王振傑1/100、王憲傑1/100、王秀蘭1/25、王秀英1/25、王櫻靜1/25、王鳳燕1/25、高政海3/40、高桂鑾3/40、胡玉妹1/10、胡蘭妹1/20、胡英花1/20。
(四)備註:無。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1年8月19日起至111年11月17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
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
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