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黃佳生君等37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21日
發文字號:115台金南價嘉字第107號
主旨:關於黃佳生君等37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黃楊素雲。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嘉義縣新港鄉公園段934地號,面積40.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1.)吳黃金珠:1/8。
(2.)黃郭珠美、黃世宗、黃琇鳳、黃永發、黃曉芸、黃慈法、黃珠靈、林宗澤、林麗卿、
賴西煌、賴世桓、賴佩芬:各為1/32。
(3.)黃椿松、黃明照、楊黃秀枝、黃淑敏、黃歐圓目、黃界儒、黃世宏、黃琇卿、黃凌萱
:各為1/40。
(4.)黃佳生、黃景靖、黃秋貴、黃秋富、黃秋華、黃薏綾:各為1/48。
(5.)黃嘉宏、黃珮庭、林東樺、林亮妤:各為1/64。
(6.)吳庭瑜,林育豐、林彥睿:各為1/128。
(7.)葉心樺、葉家菱:各為1/256。
(四)備註:無。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5年7月21日起至115年10月19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