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李合三君等5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630

發文字號:115台金南價雄字第304

 

主旨:關於李合三君等5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4

      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

      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李椻。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高雄市彌陀區港段542地號,面積1,611.67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8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李合三、李榮華、李鴛鴦、吳李金票、莊李素蓮:各為1/6

   (四)備註:無 。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5630起至115928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

    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

    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115-304異議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