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賴國榮等31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618

發文字號:115台金南價南字第209

 

主旨:關於賴國榮等31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施國欽。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臺南市後壁區嘉民段387地號,面積92.9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1.賴國和、賴國榮、周賴素梅:1/10

         2.賴峰志、賴峰堃、賴麗敏、賴洪桂香、賴政鴻、賴政義、林愛、賴奕廷、賴玫勳、張金書、張高田、張獻聰:各1/30

         3.賴義順、賴瓊綿、賴瓊彩、賴庭萱、賴瓊花、賴蔡春美、賴秉賢、賴佳雯、賴佳琪、賴虹尹:各1/50

         4.賴明忠、賴陳玉英、賴麗霞、賴麗卿、賴慧靜、賴惠足:各1/60

   (四)備註:繼承人賴陳玉英、賴麗霞、賴麗卿、賴慧靜、賴惠足等人經分割協議其應繼分均由賴明忠取得。

 二、公告期間:90天(115618日起至115916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115-209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