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賴國榮等31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18日
發文字號:115台金南價南字第209號
主旨:關於賴國榮等31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施國欽。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臺南市後壁區嘉民段387地號,面積92.9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1.賴國和、賴國榮、周賴素梅:1/10
2.賴峰志、賴峰堃、賴麗敏、賴洪桂香、賴政鴻、賴政義、林愛、賴奕廷、賴玫勳、張金書、張高田、張獻聰:各1/30。
3.賴義順、賴瓊綿、賴瓊彩、賴庭萱、賴瓊花、賴蔡春美、賴秉賢、賴佳雯、賴佳琪、賴虹尹:各1/50。
4.賴明忠、賴陳玉英、賴麗霞、賴麗卿、賴慧靜、賴惠足:各1/60。
(四)備註:繼承人賴陳玉英、賴麗霞、賴麗卿、賴慧靜、賴惠足等人經分割協議其應繼分均由賴明忠取得。
二、公告期間:90天(115年6月18日起至115年9月16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