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林俊傑等三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5月20日
發文字號:115台金南價東字第002號
主旨:關於林俊傑等三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
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
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林春松。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1. 臺東縣關山鎮南山段818地號,面積234.72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1。
2. 臺東縣關山鎮南山段837-1地號,面積27.36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1。
3. 臺東縣關山鎮南山段839地號,面積11.61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1。
4. 臺東縣關山鎮南山段214建號,面積68.40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1。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林俊傑(1/15)、林俊盛(1/15)、林俊楠(1/15)。
(四)備註:無。
二、公告期間:90天 (自115年5月20日起至115年8月18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
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
,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