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吳江梅等19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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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5月14日

發文字號:115台金中價彰字第406號

附件:

 

主旨:關於吳江梅等19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第5項、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規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115年度委託辦理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暨依土地法第73條之1申請發給價金勞務採購案」契約書及需求說明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權利範圍:

(一) 彰化縣大村鄉大庄段1107地號,面積174.7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

(二) 彰化縣大村鄉大庄段1108地號,面積7.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

() 彰化縣大村鄉大庄段1109地號,面積0.9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

(四) 彰化縣大村鄉大庄段1110地號,面積182.5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

(五) 彰化縣大村鄉大庄段1124地號,面積23.6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

二、被繼承人:吳宗義

三、繼承人姓名(應繼分):吳江梅(1/75)、吳坤長(1/75)、吳桓誦(1/75)、吳宓(1/75)、吳珮碩(1/75)、吳蘇善米(1/75)、吳坤權(1/75)、吳坤瑋(1/75)、吳宥朋(1/75)、吳沛涵(1/75)、吳逸猛(1/15)、吳賞(1/15)、吳素香(1/15)、吳世濤(1/3)、吳承澧(1/15)、吳世嵒(1/15)、吳世秩(1/15)、吳世聰(1/15)、吳雪雁(1/15)

四、公告期間:90天(115年5月14日至115年8月12日止)

五、第三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六、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4-1.公告90日-(吳江梅等1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