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凌明輝等二十七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5月18日
發文字號:115台金南價屏字第405號
主旨:關於凌明輝等二十七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
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
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凌知。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1. 屏東縣鹽埔鄉塩中段749地號,面積626.29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1。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凌明輝 (1/75)、淩明川 (1/75)、凌昭碖 (1/75)、
凌和長 (1/25)、凌定作 (1/25)、凌啟益 (1/25)、
凌文卿 (1/25)、凌仁國 (1/20)、凌楊秋連 (1/80)、
凌湘斐 (1/80)、凌嘉鴻 (1/80)、凌惠雀 (1/80)、
鍾美華 (1/120)、王美華(1/24)、郭鄭桂美 (1/15)、
陳清和 (1/35)、陳居財 (1/35)、陳清水 (1/35)、
陳俞豪 (1/35)、陳田岸 (1/35)、陳香花 (1/35) 、
林春前 (1/30)、林秋慶 (1/30)、林秋福 (1/30) 、
林慶發 (1/30)、林慶林 (1/30)、林淑美 (1/30)。
(四)備註:無。
二、公告期間:90天 (115年5月18日起至115年8月16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
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
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