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王聰偉等2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5月7日

發文字號:115台金南價南字第218號

 

主旨:關於王聰偉等2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王老福。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臺南市安定區蘇林段80地號,面積698.2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6/72。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王聰偉:1/16。

         李王素霞:1/4。        

   (四)備註:繼承人王聰偉應繼分為1/16,含繼承自王蘇緞之應繼分1/80。

 二、公告期間:90天(115年5月7日起至115年8月5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115-218公告(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