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楊如星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115台金南價屏字第406號
主旨:關於楊如星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
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
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
範圍:
(一)被繼承人:楊東南。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1. 屏東縣三地門鄉賽嘉段253-1地號,面積14.00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2。
2. 屏東縣三地門鄉賽嘉段253地號,面積1,844.00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2。
3. 屏東縣三地門鄉賽嘉段276地號,面積4,563.00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2。
4. 屏東縣三地門鄉賽嘉段844地號,面積770.00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2。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楊如星1/4
(四)備註:無。
二、公告期間:90天 (115年4月22日起至115年7月21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
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
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