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黃明仁等4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114台金南價嘉字第121號
主旨:關於黃明仁等4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
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
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黃惠臣。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①嘉義市嘉義市大溪段419地號,面積226.21平方公尺,權
利範圍1/3。
②嘉義市嘉義市溪東段949地號,面積140.89平方公尺,權
利範圍1/3。
③嘉義市嘉義市溪東段953地號,面積83.71平方公尺,權利
範圍1/3。
④嘉義市嘉義市溪東段954地號,面積51.82平方公尺,權利
範圍1/3。
⑤嘉義市嘉義市溪東段955地號,面積63.02平方公尺,權利
範圍1/3。
⑥嘉義市嘉義市溪東段957地號,面積95.99平方公尺,權利
範圍1/3。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①黃明仁、陳黃靜枝、黃淑枝:各為4/21。②劉城銨:1/7。
(四)備註:無 。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5年4月15日起至115年7月14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
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
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