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鄭俊賢等四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416

發文字號:115台金南價東字第001

 

主旨:關於鄭俊賢等四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4

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

      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鄭清健。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1. 臺東縣臺東市建本段944地號,面積197.41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1

2. 臺東縣臺東市建本段944-1地號,面積8.83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1

3. 臺東縣臺東市建本段16建號,面積126.35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1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鄭俊賢(1/5)、鄭梅伶(1/5)、鄭雪伶(1/5)

鄭惠伶(1/5)

    (四)備註:無。

二、公告期間:90 (115416日起至115715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

    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

    ,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115-001價金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