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郭吳惠卿君等8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420

發文字號:114台金南價雄字第342

 

主旨:關於郭吳惠卿君等8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郭周芄蘭。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1.高雄市三民區中都段四小段112地號,面積32.00平方公           尺,權利範圍1/1

         2.高雄市三民區中都段四小段112-1地號,面積17.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3.高雄市三民區中都段四小段112-2地號,面積43.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4.高雄市三民區中都段四小段112-3地號,面積46.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5.高雄市三民區中都段四小段112-4地號,面積22.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郭永茂、郭桂英、郭秀英:各1/8

         郭晏禎、郭燕紋、郭吳惠卿、郭銘修、郭銓尹:各1/24

   (四)備註:無。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5420日起至115719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114-342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