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湖崇賢等15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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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3月9日

發文字號:114台金中價投字第518

附件:

 

主旨:關於湖崇賢等15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第5項、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規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114年度委託辦理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暨依土地法第73條之1申請發給價金勞務採購案」契約書及需求說明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權利範圍:

(一) 南投縣竹山鎮大坪段924地號,面積152,638.3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6。

(二) 南投縣竹山鎮大坪段985地號,面積17,432.6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6。

二、被繼承人:湖瑞宜

三、繼承人姓名(應繼分):湖崇賢(1/9)、湖家駿(1/18)、湖惠芳(1/18)、湖崇卿(1/9)、高珠蘭(1/27)、高珠鈴(1/27)、葉錫煌(1/27)、葉穎玲(1/27)、葉莉珠(1/27)、傅國樑(1/18)、傅珮琪(1/18)、湖麗絹(1/9)、陳順來(1/27)、陳文進(1/27)、陳美玲(1/27)。

四、公告期間:90天(115年3月9日至115年6月7日止)。

五、第三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六、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4-1.公告90日-稿(湖崇賢等1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