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趙火炎君等13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115130

發文字號:114台金南價嘉字第128

 

主旨:關於趙火炎君等13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趙陳金菊。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嘉義市嘉義市東門段六小段38-1地號,面積34.00平方公

  尺,權利範圍1/1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趙火炎、趙子榮、趙佳慧各為1/5;柯福俊、柯權修、柯秀薇、胡秀美、趙鳳珠、趙智英、趙書廷各為1/20;陳弘財、陳品儒、陳品宇各為1/60

    (四)備註:無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5130日起至115430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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