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王秀卿君等7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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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115126

發文字號:114台金南價嘉字第118

 

主旨:關於王秀卿君等7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黃惠臣。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1.嘉義市嘉義市大溪段419地號,面積226.2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

2.嘉義市嘉義市溪東段949地號,面積140.8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

3.嘉義市嘉義市溪東段953地號,面積83.7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

4.嘉義市嘉義市溪東段954地號,面積51.8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

5.嘉義市嘉義市溪東段955地號,面積63.0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

6.嘉義市嘉義市溪東段957地號,面積95.9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王秀卿、王梅齡、王梅蘭、王麗美、王啓旭、王冠文、王鵬翔各1/49

    (四)備註:無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5126日起至115426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114-118異議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