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梁紹潤君等40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30 日
發文字號:114台金南價澎字第522號
主旨:關於梁紹潤君等40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胡磋。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澎湖縣馬公市四維段1488地號,面積628.16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1。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1.胡福氣:3/20。
2.胡俊傑、胡俊雄、胡俊郎、胡雅玲、吳章明、吳章秀
、吳章蕙、吳舉暉、張少雯、張少瑛:各1/40。
3.胡黃瑞瑛、胡竑銘、胡逸銘:各11/640。
4.魏羽彤、魏羽璇:各11/1280。
5.薛根陣、薛根助、薛根盛、薛慶文、才薛秀寶
、薛秀琴、薛秀俗、薛秀麗:各3/160。
6.高啟進、高啟化、高惠珠、梁紹潤、梁育碩、梁育誠
、梁瓊云、梁嘉芸:各1/200。
7.胡武雄、胡克蒂、胡淑珍、李胡素瑛、胡佳緒:各7/400。
8.游麗玉:7/960。
9.張廷毅、張瑋麟:各17/1920。
(四)備註:無。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5年1 月30日起至115 年4 月30 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