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黃志成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20日
發文字號:113台金南價南字第238號
主旨:關於黃志成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曾巖。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臺南市北門區溪底寮段三寮灣小段146地號,面積1,268.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臺南市北門區溪底寮段三寮灣小段1207地號,面積2,536.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臺南市北門區溪底寮段三寮灣小段1208地號,面積2,305.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臺南市北門區溪底寮段三寮灣小段1267地號,面積3,036.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臺南市北門區溪底寮段三寮灣小段1268地號,面積2,024.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黃志成:1/224。
(四)備註:本案臺南市北門區溪底寮段三寮灣小段146地號土 地業經地政機關於108年10月30日分割為北門區溪底寮段三寮灣小段146、146-4、146-5、146-6、146-7地號,面積分別為326、36、248、328、330平方公尺,經地政機關重測後為北門區三寮灣段1053、1054、1052、1051、1050地號,面積分別為326.20、34、251.83、329.36、330.04平方公尺,特予說明。
二、公告期間:90天(115年1月20日起至115年4月19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