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蘇陳雪等5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12日
發文字號:114台金中價彰字第438號
附件:
主旨:關於蘇陳雪等5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第5項、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規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114年度委託辦理標售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不動產暨依土地法第73條之1申請發給價金勞務採購案」勞務採購契約及需求說明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權利範圍:
彰化縣北斗鎮光復段1120地號,面積11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
二、被繼承人:蘇定錐
三、繼承人姓名(應繼分):蘇陳雪(1/6)、蘇巧雲(1/6)、蘇巧玲(1/6)、李木水(1/4)、李邡詅(1/4)。
四、公告期間:90天(115年1月12日至115年4月12日止)。
五、第三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六、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