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謝龍夫等13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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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6日

發文字號:113台金中價彰字第439號

附件:

主旨:關於謝龍夫等13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第5項、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規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112年度委託辦理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暨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申請發給價金勞務採購案」後續擴充契約書、「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114年度委託辦理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暨依土地法第73條之1申請發給價金勞務採購案」契約書及需求說明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權利範圍:

    彰化縣溪湖鎮湖東段174地號,面積25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16。

二、被繼承人:謝匏。

三、繼承人姓名(應繼分):謝龍夫(1/54)、蘇謝麗玉(1/54)、謝寶桂(1/54)、謝說娥(1/63)、謝雪麗(1/63)、謝玉蘭(1/63)、林亞宜(1/45)、林清祥(1/45)、林清榮(1/45)、張睦陽(1/90)、曾福遠(1/135)、曾奕帆(1/135)、曾桂香(1/135)。

四、公告期間:90天(115年1月6日至115年4月6日止)。

五、第三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六、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4-1.公告90日-(謝龍夫等1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