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行公告關於劉玉貞申請被繼承人劉和盛所遺苗栗縣銅鑼鄉新雞隆段49等7筆號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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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6日
發文字號:114台金中價苗字第324號
附件:
主旨:重行公告關於劉玉貞申請被繼承人劉和盛所遺苗栗縣銅鑼鄉新雞隆段49、50、51、1472、1473、1927、1928地號(權利範圍均為1/1)等7筆號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
依據:依據苗栗縣銅鑼地政事務所114年12月18日銅地一字第1140005731號函、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第5項、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規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114年度委託辦理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暨依土地法第73條之1申請發給價金勞務採購案」契約書及需求說明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權利範圍:
(一) 苗栗縣銅鑼鄉新雞隆段49地號,面積37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二) 苗栗縣銅鑼鄉新雞隆段50地號,面積21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三) 苗栗縣銅鑼鄉新雞隆段51地號,面積74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四) 苗栗縣銅鑼鄉新雞隆段1472地號,面積3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五) 苗栗縣銅鑼鄉新雞隆段1473地號,面積6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六) 苗栗縣銅鑼鄉新雞隆段1927地號,面積46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七) 苗栗縣銅鑼鄉新雞隆段1928地號,面積58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二、被繼承人:劉和盛。
三、繼承人姓名(應繼分):劉玉貞 (7/16)。
四、公告期間:90天(115年1月6日至115年4月6日止)。
五、第三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六、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七、本分公司114年12月12日114台金中價苗字第324號公告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