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林豪志君等3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 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發文字號:111台金南價嘉字第101號
主旨:關於林豪志君等3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
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林明泉。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嘉義縣水上鄉粗溪段粗溪小段92地號,面積1,907.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林豪志1/12、林如昱1/12、袁惠瓊1/12。
(四)備註:無。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1年7月22日起至111年10月20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