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林仲秋等17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規定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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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1229

發文字號:114年度台金桃價字第1143025

附件:

 

主旨:關於林仲秋等17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4項規定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4項、第5項、「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114年度委託辦理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及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申請發給價金勞務採購案契約書。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不動產標示、面積、被繼承人姓名及持分:

    1、桃園市大園區五塊厝段大埔小段1385-1地號,196.00平方公尺,被繼承人林永德,持分1/4

    (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及權利範圍(應繼分):林仲秋(1/15)、林育濬(1/15)、林足珍(1/15)、徐訓祥(1/30)、徐文哲(1/30)、徐國銘(1/30)、傅宗彬(1/90)、傅冠凡(1/90)、傅美鳳(1/90)、徐碧雲(1/30)、徐玉玲(1/30)、何登城(1/30)、何金駿(1/30)、何登峯(1/30)、何志桐(1/30)、何素真(1/30)、何素蘭(1/30)。

 二、 公告期間:90天(自1141229日起至1150329日止)

 三、 公告事項一所載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内,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 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114.12.29)3-1異議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