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鄭梅櫻等7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114台金中價苗字第317號
附件:
主旨:關於鄭梅櫻等7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第5項、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規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114年度委託辦理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暨依土地法第73條之1申請發給價金勞務採購案」契約書及需求說明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權利範圍:
(一) 苗栗縣後龍鎮崎頂段98-1地號,面積89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
(二) 苗栗縣後龍鎮崎頂段98-1地號,面積89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
(三) 苗栗縣後龍鎮崎頂段264地號,面積3,62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
(四) 苗栗縣後龍鎮崎頂段99地號,面積81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
(五) 苗栗縣後龍鎮崎頂段99-1地號,面積1,15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
(六)苗栗縣後龍鎮灣瓦段538-1地號,面積63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
二、被繼承人:鄭木林。
三、繼承人姓名(應繼分):鄭梅櫻(1/25)、鄭梅芬(1/25)、鄭怡安(1/25)、邱毓峰(1/100)、邱致嘉(1/100)、邱妤柔(1/100)、邱國能(1/100)。
四、公告期間:90天(114年12月22日至115年3月22日止)。
五、第三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六、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