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李梅等5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16日

發文字號:114台金中價投字第516號

附件:

 

主旨:關於李梅等5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第5項、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規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114年度委託辦理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暨依土地法第73條之1申請發給價金勞務採購案」契約書及需求說明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權利範圍:

(一) 南投縣草屯鎮中原段971地號,面積73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120。

(二) 南投縣草屯鎮中原段972地號,面積33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120。

(三) 南投縣草屯鎮中原段974地號,面積88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120。

(四) 南投縣草屯鎮中原段975地號,面積667.0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120。

二、被繼承人:李金水

三、繼承人姓名(應繼分):李梅 (1/5)、洪淑敏(1/20)、李裕榮(1/20)、李冠霖(1/20)、李慧姿(1/20)

四、公告期間:90天(114年12月16日至115年3月16日止)。

五、第三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六、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4-1.公告90日-(李梅等5人)